懷孕6個月可以打掉小孩嗎
懷孕6個月的時候處於懷孕28周之前,在我國的法律規定里,在懷孕28周之後,則為有生機兒,在這種狀態下,禁止任何醫療機構隨意進行墮胎手術。但是在懷孕6個月的時候,如果因為胎兒生長發育的原因,或者母體的一些因素需要終止妊娠,並不是臨床上的絕對禁忌證。
在此期間可以進行一些相應的檢查,比如血常規、凝血功能、肝功能、腎功能等一系列檢查,除外一些中期引產的禁忌證。
另外,還需要讓孕婦住院,準備終止妊娠的手術,通常在懷孕6個月的時候,都需要進行利凡諾(乳酸依沙吖啶)羊膜腔注射引產。這樣的一種中期引產的方式是通過羊膜腔來注射藥物,一方面可以促進胎兒發生死亡,另一方面,乳酸依沙吖啶本身可以促進子宮收縮,能夠誘發宮縮的同時,也能夠促進胎兒早日分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個別的孕婦有可能對乳酸依沙吖啶會產生過敏反應。而且在分娩的過程中,由於胎兒較大,在分娩的時候,也同樣會產生較長時間的宮縮痛。
另外,在胎兒娩出之後,由於並不是足月妊娠,有可能會有部分的胎盤、胎膜殘留,導致未來的出血。所以必要時候,有可能還會在胎兒胎盤娩出之後加以清宮手術。
由此可見,在懷孕6個月的時候,如果選擇中期引產手術,對於孕婦本身造成的傷害很大,所以如果需要終止妊娠,一定需要慎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