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月的胎兒能打掉嗎
懷孕滿7個月時,一般不予以引產。此時胎兒已滿28周,這時的胎兒從我國的生育法章來說,已經屬於有生機兒。所謂的有生機兒,無論是從倫理方面,還是從醫學方面,這個胎兒一旦娩出之後,都可能會有存活的機會。
即即使進行普通的中期引產,但是在懷孕28周時,由於胎兒娩出之後,很可能處於存活狀態。從倫理上來說,對於這樣的早產兒,如果給予積極地救治,這個胎兒未來生活、生存的能力其實也很低。比如可能會增加很多早產兒的併發症,比如腦癱、腦出血、壞死性腸炎等。
如果這個胎兒出生之後一旦存活,將會給這些孕婦以及家庭,甚至醫院帶來極大的困擾。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在懷孕7個月後,非特殊的醫療引產指征,通常情況下不予以引產。
所以對於出現意外妊娠的孕婦來說,如果迫不得已必須要終止妊娠,應該儘量在孕周比較小的時候,早期妊娠通過人工流產、藥物流產的方式來終止妊娠。如果迫不得已,也應當儘量早期在懷孕6個月之前,進行中期引產手術。
而一旦孕周達到28周,涉及到倫理、涉及醫學的方方面面,可能並沒有非常嚴格的醫療引產指征,一般不予以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