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心臟除顫器Ⅱ類適應證有哪些
植入式心臟除顫器可治療Ⅱa類、Ⅱb類疾病,建議患者到醫院就診,並配合醫生進行治療,以控制病情進展。
1、Ⅱa類適應證:是心肌梗死後1個月或冠脈搭橋術後3個月,左心室射血分數≤0.30。
2、Ⅱb類適應證:如推測心跳驟停是室顫所致,而由於身體其他原因不能進行心電生理檢查;心臟移植前持續性室速,症狀嚴重;諸如長Q-T綜合徵或肥厚性心肌病等有致命性室性快速心律失常高危的家族性或遺傳性疾病等,可以考慮植入式心臟除顫器。
此外,伴發於冠心病、陳舊心肌梗死和左心室功能不良的非持續性室速,在心電生理檢查時可誘發持續性室速或室顫的患者,也可以採用植入式心臟除顫器,同樣能獲取良好治療效果。
參考資料:劉紅,趙悅,呂志陽,張永生主編;張維新,李慶,崔四龍,張靜副主編,心血管內科臨床診斷與綜合治療 上,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