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心臟除顫器Ⅲ類適應證是什麼
植入式心臟除顫器治療的Ⅲ類適應證有很多,如原因不明的暈厥、無休止的室速或室顫等,建議患者到醫院就診並由專業醫生進行評估,以判斷是否適合該治療。
如果患者有原因不明的暈厥,沒有可誘發的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無休止的室速或室顫;室速或室顫伴隨預激綜合徵的房性心律失常、右室流出道室速、特發性左室室速或分支性室速;由於一過性或可逆性病症所致的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等,可以採取植入式心臟除顫器。
另外,有明顯的精神性疾病,可能被器械植入術所加重,或是不能進行系統複查;預期生存期不足6個月的終末性疾病;有左室功能不良和QRS時限延長而無自發的或可誘發的持續性或非持續性室速的、準備進行緊急冠狀動脈旁路手術的冠心病患者,也可採取該療法。
參考資料:劉紅,趙悅,呂志陽,張永生主編;張維新,李慶,崔四龍,張靜副主編,心血管內科臨床診斷與綜合治療 上,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