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心臟除顫器的I類適應證有哪些
植入式心臟除顫器的Ⅰ類適應證包括與心室相關的心跳驟停、不明原因的昏厥等,應當及時到醫院診治。
1、與心室相關的心跳驟停。非一過性或可逆性原因引起的心室顫動(室顫)或室性心動過速(室速)所致的心跳驟停,需使用植入式心臟除顫器。
2、不明原因的昏厥:如果患者有原因不明的暈厥,在心電生理檢查時能誘發有血流動力學顯著臨床表現的持續性室速或室顫,而藥物治療無效、不能耐受或不可取,也可採取植入式心臟除顫器。
此外,伴發於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和左心室功能不良的非持續性室速,在心電生理檢查時可誘發室顫或持續性室速,而不能被I類抗心律失常藥物所抑制;無器質性心臟病的自發性持續性室速,對其他治療無效;伴有器質性心臟病的自發的持續性室速,也可採取該療法。
參考資料:劉紅,趙悅,呂志陽,張永生主編;張維新,李慶,崔四龍,張靜副主編,心血管內科臨床診斷與綜合治療 上,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