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肺炎治療後多久複查
放射性肺炎治療1個月以後可以進行複查。因為放射性肺炎一般是在放射性治療後1-3個月出現刺激性咳嗽,以乾咳為主,不間斷咳嗽,進行性發作同時伴有氣急、心慌、胸痛等症狀,活動時症狀加重。因為存在氣不夠用情況發生,病情輕重主要取決於放射性劑量。病變肺部早期出現毛細血管充血、小動脈充血擴張、淋巴管擴張等,影像學會出現磨玻璃網狀結節改變,後期可以出現肺纖維化、網狀條索影以及纖維條索收縮影像。
治療一般採取激素治療以及對症治療,例如吸氧、止咳藥物治療。激素治療時間一般不小於六周,如果經過及時有效治療,大部分患者症狀可以明顯減輕,呼吸困難症狀可以緩解。一般需要患者症狀出現好轉,大多數情況1個月左右判斷病情是否好轉,如果較穩定可以進行複查,半年一次為宜。炎症吸收需要一段時間,炎症完全吸收需要半年左右。如果在應用激素過程中出現併發症時可能需要及時複查CT,了解病情變化及時調整治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