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必要條件
根據2012年柏林定義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前提條件:近期發生,即1周之內,發生比較明確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的原因,包括膿毒症、嚴重創傷、吸入性損傷,如吸入化學性物質或吸入大量有毒氣體可以引起急性肺損傷,或者胃酸大量誤吸,上述為必要的前提條件;
2、肺病理生理變化:如缺氧,氧合指數<300mmHg,根據患者氧合指數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分類;
3、肺影像學病變: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以炎性損傷為主,所以病變是雙側多葉的病變,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的必要條件;
4、與急性心源性肺水腫相鑑別:和靜水壓增高的肺水腫相鑑別。2012年柏林定義沒有強調一定要除外心源性肺水腫,但是強調心源性肺水腫,沒有辦法完全解釋患者肺部病理生理的變化。
以上是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診斷所必須要的幾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