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起搏器植入術的禁忌證有哪些
心臟起搏器植入術的禁忌證,常見分為以下幾種:
1、若患者起搏器植入術的經血管穿刺部位,皮膚存在感染,或本身處於急性感染期,如存在敗血症或膿毒症情況。需經過抗感染治療後,再擇期手術安裝起搏器;
2、若患者的預計壽命不長,如本身為擴張型心肌病、嚴重的心力衰竭如III度心力衰竭,或竇性停搏患者。起搏器無法明顯改善壽命,此時植入起搏器,可能適應證不完全充分;
3、患者整體的狀態不穩定,合併全身的多臟器功能衰竭,如合併肝衰或呼吸衰竭,甚至合併腎衰,需先積極矯正身體的多臟器功能。等功能得到進一步矯正後,再安裝心臟起搏器;
4、全麻或局麻患者,若有神經或中樞神經系統的病變時,植入起搏器需更為慎重。